明月山敗訴禁放骨灰

市民購買違規骨灰龕位,隨時血本無歸。被發展局列為違規的「表二」骨灰龕場「明月山」,去年被規劃署勒令停放骨灰,其經營者申請司法覆核,指龕場為「神龕」,不受土地用途限制。但法官昨日首次明確裁定,骨灰龕場並非「神龕」,而是「骨灰安置所」,需城規會批准才可設立,判明月山敗訴。關注違規骨灰龕組織指有近二百人購買了明月山龕位,明月山昨未有交代會否退款。案件亦可能成為以同類手法興建及經營龕場的案例,受影響市民及先人數目難以估計。

位於元朗牛潭尾新圍村的明月山,由上市公司香港生命集團經營。本案申請人包括該集團旗下六間公司,為明月山所在地段業主。規劃署署長在去年十月,向申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指明月山違反牛潭尾地區分區計劃大綱圖准許的土地用途,勒令停止存放骨灰,並向法庭申請收回部分未發展地段。申請人因此興訟,要求法庭撤銷上述強制執行通知書。

根據分區計劃大綱圖,牛潭尾區屬鄉村地區,興建「骨灰安置所」必須先向城規會申請,並獲批准才可進行,但建「神龕」則毋須申請。案件今年七月審訊時,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指明月山應屬「神龕」,因此規劃署無權要求它停止。而明月山的英文名「The Shrine」,正是「神龕」的意思。

逾兩千龕位 惹大批人到訪

法官林文瀚昨日以書面判決裁定申請人敗訴。他引用大綱圖中關於「神龕」一詞的定義,指出其必須是小規模,而且列明不包括樓宇。而翻查城規會討論紀錄,法官亦發現城規會成員是有意識地將「神龕」和「骨灰安置所」區分。

法官指城規會表明,規劃鄉村地區土地用途,是要保存其環境,故只容許興建村屋及相關的小型建設。但明月山有逾兩千龕位,勢將吸引大量外人到訪,影響該區環境。

申請人指稱,中國人對待先人有如神祇,並引用《牛津字典》對「shrine」的解釋,指可解為存放珍貴物件的地方,故放骨灰亦符定義,但不獲法官接納。法官最後裁定明月山為未經許可的骨灰安置所,規劃署有權禁制。

規劃署歡迎裁決稱續監察

規劃署歡迎法庭裁決,會繼續監察該地盤情況,若發現有關人士未有遵照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立即中止營運及移除有關設施,該署會採取檢控行動。明月山則整日重門深鎖,未見有職員出入。記者以客戶身份查詢能否退款,職員表示不清楚,要待董事局開會決定,但強調已沒再售龕位。

香港生命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昨早十一時零三分起暫停在聯交所創業板買賣。該公司發言人表示,暫不會回應事件,但據悉有關方面現正考慮提出上訴。本報曾多次致電香港生命集團主席林衞邦的手提電話,但未有人接聽。

「明月山」司法覆核判決重點

■據城規會定義,「神龕」(shrine)指「不是樓宇的、供崇拜的地方或結構」,而且是「小規模、不包括祠堂、教堂、清真寺、修院、庵堂、塔等」;「骨灰安置所」(columbarium)則指「放置骨灰壜的地方」。

■分區計劃大綱圖規定「神龕」毋須申請便可建立,「骨灰安置所」則要城規會批准,可見兩者有分別。城規會紀錄亦顯示,兩者分屬不同概念。「明月山」明顯為後者。

■「明月山」所在之牛潭尾區屬「鄉村地帶」,只限興建村屋以及配合村民生活需要的商業與社會設施,目的是要保存鄉村環境。

■「明月山」計劃設逾二千個龕位,勢令數以百計外來人士在特定日子湧進該處,並在那裏焚香誦經,違反上述規定與目的。

■基於上述理由,規劃署有權禁止未獲城規會批准的「明月山」經營。

案件編號: HCAL 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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