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控在○九年二月於家中趁當時十一歲的女事主X睡覺時,非禮其胸部;並於同年十一月廿九日在睡房中,跟當時十二歲的X亂倫。去年九月X與母親關係惡化而往外婆家居住,並向醫生透露遭父親性侵而揭發事件。
法官判刑時透露X的事後創傷報告反映她的心理創傷不算嚴重,但她先遭非禮,再於大半年後被迫性交,可想像X在該段時間所承受的痛苦與無助。法官續指,九八年本港修訂法例,將亂倫罪的刑期起點上調,可見大眾認同幼少者被侵犯的事件必須壓止。辯方求情指,被告重犯機會低;又指在亂倫事件上,被告聽到X叫痛後,並沒有完全進入X的下體,事件雖打擊X的自信,但未有對她的心理造成嚴重影響。
案件編號:HCCC 11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