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王追三奶物業審五日

有「鞋王」之稱的富商鄧劍群因其「三奶」李姿霆(Karen),兩年前被揭發與前香港先生冠軍黃長發譜出姊弟戀新聞,更成為城中熱話,Karen更為此與「鞋王」斷絕關係。後來「鞋王」不惜自揭身份入稟高院,向她追討四間物業的業權。事隔至今兩年Karen與黃長發已分手,但這宗追樓官司仍審期未定。案件昨於高院聆案官法庭進行管理會議,與訟雙方的律師表示已準備妥當,聆案官遂指示雙方稍後申請排期。預計需審訊五天,屆時「鞋王」、Karen及她兄弟將會出庭作供。

原告鄧劍群,被告李姿霆。原告是資深物業投資者,六十年代投身鞋業,曾出任從事造鞋業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遂有「鞋王」之稱。而他亦有投資物業,持有尖沙咀大量商廈單位,因他對尖東港晶中心情有獨鍾,故被行內人稱為「港晶鄧」。

被告兄弟亦會作供

事件男女主角昨均無到庭,由律師代表。原告律師昨在庭上透露,原告一方只會傳召原告一人作供,預計可在兩日半內完成舉證。至於被告一方則除被告本人外,被告一名兄弟亦會被傳召作供,雙方估計正審聆訊可在五日內完成。

另外,根據案件準備進度的時間表,與訟雙方應已把所有證人供詞呈堂存檔,但被告一方昨日要求再加一份供詞。不過聆案官指出,先前法庭已有指示,有關要求應由主審法官處理,故拒絕受理申請。聆案官最後指示,與訟雙方要在四十二日內,向法庭申請排期,以及將涉案的中文文件譯成英文,以便用英文審訊。

原告曾在入稟狀指已婚的他○二年認識被告並發展婚外情,之後兩年,他先後買了四個物業給被告居住或收租,四個物業分別是大角咀港灣豪庭、西貢匡湖居、紅磡半島豪庭及尖沙咀卓能中心。若以購入時的價值計算,四個物業已總值逾千萬元,原告指這些物業雖以被告名義持有,但這樣安排純為掩飾兩人關係,並無送樓之意,被告要與他維持婚外情關係才准居住或收租。直至前年他得知被告與黃長發之戀聞,經調查後才發現被告已將港灣豪庭物業出售,他遂入稟追討賣樓得益,並要求取回餘下三個物業。

案件編號:HCA 9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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