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買家風險自負

【本報訊】網民主動出價求買孕婦尿液,倘成功購得,但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買家須自行承擔責任,無法向賣家索取賠償。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由於是網民主動聯絡孕婦洽談,即使有孕婦因聽信其言或貪小便宜而出售尿液,事後如網民出現任何副作用或意外,責任亦不在作為賣家的孕婦,「係佢搵啲大肚婆賣(尿)畀佢,賣家又無保證啲咩,啲所謂效用都係個買家自己講嘅,就算真係出咗事,都好難索償到。」

黃國桐解釋,除非有人將尿液吹噓成「超級體液」,並主動推銷給他人,在這個情況下,買尿者一旦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意外,才可向賣家追討賠償。

本港現時並無法例禁止買賣尿液,只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而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血液及骨髓亦屬條例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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