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業主喜歡改裝單位,甚至自行以玻璃窗圍封露台,增加單位實用率,但原來此舉或違反公契,分分鐘惹官非!有住宅單位業主取得屋宇署批准後,自行以玻璃窗圍封露台,昨遭業主立案法團入稟指他未經法團書面同意下擅自改建,違反大廈公契,法庭最後裁定法團勝訴,法官直言即使有屋宇署批准,但不能凌駕公契條文,頒令業主恢復露台原貌。法律界人士提醒業主申請改建露台,要先取得法團書面批准作實。
地產發展商鄧文聰以公司名義持有的兩個單位,位於跑馬地山村道匯文樓,他先後於八八年及○一年以一百五十多萬及四百多萬購入。鄧○九年向屋宇署申請,拆除兩個單位露台的欄杆,再以玻璃圍封,並設窗戶增加空氣流通。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昨入稟土地審裁處,指單位露台的改建工程影響大廈外觀,而且未經法團書面批准,要求他將露台復原。
鄧文聰自辯指○九年進行工程前,已經取得管理公司口頭同意,並已向屋宇署入則,加上大廈其他單位亦有改建露台而無書面申請,質疑法團選擇性指控,對他不公平。法團代表律師則指法團會議紀錄並無顯示曾同意鄧申請改建。大廈管理公司代表作供時雖然承認大廈其他單位有改建,但以鄧的單位改建情況最嚴重。本報記者昨到現場視察,發現大廈部分單位的露台欄杆及玻璃圍板有被加高,但並無單位如鄧的單位般圍封露台。
法庭最後裁定鄧文聰敗訴,指鄧將欄杆改成玻璃窗,對單位結構有明顯改動,飭令他三個月內將露台恢復原貌,違令可判監或罰款,並需負責法團訟費。暫委法官葛倩兒指出,公契訂明業主改建大廈表面、外牆或結構均須取得法團書面同意,而屋宇署只會考慮建築物的結構安全而批准改建申請,因此即使當局同意,亦不得凌駕於公契條文。鄧文聰對判決表失望,但未決定會否上訴。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說,得到屋宇署批准和違反大廈公契是兩件事。屋宇署審批圖則,只會考慮改動是否安全,而大廈公契則要求大廈外觀一致性,整座大廈業主都要遵從,以免大廈外觀不脗合。他說業主想改動單位,最好先得到業主立案法團書面同意,日後即使法團換人,也不能推翻上屆法團決定,因法團運作要有銜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