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私下示範遭翻案

妙齡潮女在中環夜店「蒲」時被指主動搭訕一名男子,並涉嫌藉跳貼身舞偷去男方手機,女子事後被控盜竊,她否認曾與男事主接觸,其代表律師更指她在舞池中根本不能以「反手偷物」,惟不獲原審女裁判官接納,而裁定她罪成判囚十五個月。女子不服上訴,法庭昨下判詞時透露,原審官當時竟在控辯不知情下,指稱私下找人示範到根本毋須反手都可偷物,法官昨批評指原審官引用的這項「示範」有程序失誤,在定罪不穩妥下判上訴人脫罪。

女上訴人劉詩韻,被指在今年一月十五日凌晨於威靈頓街的Beijing Club內犯案。當時男事主獨自喝酒,他指稱上訴人與女友人上前搭訕,而上訴人還邀他面對面跳舞,期間上訴人突然挨前並按住他左胸,反手伸入其西裝內袋偷走其值六千元的手機,隨即交給她身後的女友人。他即時捉着上訴人,並通知保安報警,但他指手機已遭該女友人帶走,警方未能在現場尋獲。上訴人其後在東區法院受審時,自辯稱無跟事主搭訕,又指在跳舞時無端被事主指她偷竊。

示範時控辯俱不在場

上訴人早前上訴,即時獲判得直撤銷罪名;法官昨頒下判詞解釋,更透露原審官曾找人私下「示範」。判詞指辯方原審陳詞時,指事主描述上訴人反手偷其手機的動作,根本在「物理學上難以做到」批評事主證供有疑點。但原審官判決時卻指「本席亦都搵人示範咗好多次,喺呢個午飯時間,自己試過,完全唔需要反手㗎。」

上訴人大律師曾就此點陳詞指,當原審官「進行示範」時,控辯雙方都不在場,原審官在裁決前亦沒透露過會作有關示範。究竟該個「示範」有誰人參與及是否準確,控辯雙方當時都不得而知,亦無從跟進。法官同意上訴人此觀點,指原審官這做法,某程度上等於重組案情,而且是根據這次「私下示範」的結果來否定辯方陳詞。

法官認為控辯雙方應有權知道有關「示範」,及應有機會決定是否作跟進。現在控辯無法跟進,便構成程序失誤,令定罪變得不穩妥,故判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7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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