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民事要錢 刑事要命

民事訴訟「要錢」,刑事檢控「要命」。為何這樣說?原因是前者的裁決,大部分只涉及賠償。用錢解決問題,充其量是傾一生精力還債,無力償還亦可選擇破產作為最後一步。

但刑事檢控的大部分個案是政府代表整個社會出手,把干犯嚴重罪行的人懲之於法。「要命」不僅適用於最終被判處死刑者,被判犯強姦、行賄、行劫罪名成立,所受懲罰亦不單單是坐牢,更可以是一生名節喪盡,永無翻身之日,可視為另一種「要命」。

因此,民事訴訟的舉證要求較低,只要平衡所有呈堂證供,控方指控屬實的可能性較高,便可裁定控方勝訴,反之便可裁定其敗訴。量化而言,控方只要證實指控有百分之五十一機會屬實,即機會大過一半,便可獲判勝訴。

但「要命」的刑事裁決,舉證要求就高得多,控方須提供有力證據,說服法庭,裁定被告罪成已「無任何合理疑點」。何謂「無任何合理疑點」要視乎控罪有多嚴重,若罪行可判終身監禁,無合理疑點幾近是絕對證實。而且,若有任何疑點,疑點利益便歸於被告,此乃行之有效的自然公義準則。

陳志雲案三名被告面對的是「要命」刑事指控,因此法庭要求控方舉證須達「無任何合理疑點」水平。很明顯,律政司未能滿足法庭這個要求,結果三人獲判無罪。但此案若仍有不忿者,對三人再興民事訴訟,裁判結果與刑事檢控不盡相同,亦不足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