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殉職「處方要負責」

長沙灣針織廠四級大火,消防隊目楊俊傑殉職,死因庭昨繼續聆訊,死者兄長向陪審團陳詞指,消防處器材程序及制度都有問題,須為楊的死負責;而消防處代表律師則強調,楊死於心臟病發,明顯是死於自然。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裁決。

楊俊傑的兄長,昨代表家人向陪審團陳詞,他指楊俊傑對消防工作的熱誠及專業毋庸置疑,雖然他死於心臟病,但當時他身處火場環境惡劣,是因為消防處的問題造成,故處方要負責任。

楊兄指,前線消防員與管理層對個人警報器的期望存在極大偏差,「吳偉林暈低前求救都用號角唔用警報器啦」,故前線不切實執行煙帽入口程序,顯示他們認為警報器用處不大,同時處方在執行相關程序時亦不嚴格。

消防處強調死於心臟病發

至於對講機方面,楊兄指多年前嘉禾大廈大火已出現無線電通訊問題,今次亦有人作供指曾出現佔線情況,質疑消防處遲遲未更換裝備,令死者求救無門。

另外,楊兄又認為死者的拍檔吳偉林,在臨暈倒前突然大動作跳到一旁,令緊跟他的死者失去方向,以致未能與他一同被救,「佢係因為環境惡劣、孤立無援、拍檔唔見咗而死嘅。」

至於延遲升級,楊兄指如此重要訊息亦能被刪除,質疑「消防處點訓練啲職員,點評核佢哋勝唔勝任呢個職位㗎」。他認為延遲升級影響到救火策略,變相令火勢更猛烈。

但代表消防處的律師則回應指,死者是在升級後才奉召到場,故延遲與否與他的死亡並無直接關係。他指既然死者是因自然疾病而死,故此應裁定他死於自然。

至於器材及制度問題,消防處已調整電腦系統、更換煙帽及對講機等裝備,亦設安全主任監察火場工作的安全,管理層更會突擊巡查。 案件編號:CCDI 2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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