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守九龍城警署情報組(當舖組)的兩名高級男警員,被指去年的農曆年初五,攜朱古力到十間當舖拜年,共收利是約三千元。二人原本各被控十項訂明人員收受利益罪,在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決出錯,早前申請覆核判決。裁判官昨維持原判,認為控方舉證未能做到毫無合理疑點,並批評是廉署的檢控「低於水準」,才令被告未能入罪。
涉案兩名警員謝劍雄(四十七歲)及盧家偉(五十四歲),控罪原指二人於去年二月十八日,分別向九龍城區十間當舖的職員收取廿至五百元不等的利是。
裁判官早前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昨裁決指因雙方對控方案情無大爭議,法庭主要考慮辯方說法是否可信。辯方當時稱被告與涉案當舖職員常有接觸,雙方如朋友一樣,拜年是基於友情,並沒有預計會收到利是;而且被告收取利是後,原打算向上司申報,但一離開當舖便隨即遭廉署人員拘捕,沒有機會解釋。
裁判官表示被告與當舖職員是朋友關係並非無可能,又指:「並非同事關係,就唔可以成為朋友呀?」官續指當舖並沒有任何投訴,案情亦無提及當舖職員可換取甚麼好處。而且被告確有把從當舖收到的利是分開收藏,裁判官認同沒有迫切性被告需要第一時間向上司申報,亦不能排除他們將會申報。
裁判官並指控方原審時沒有傳召被告上司作供,故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上司是不批准下屬接受涉案利是。此外裁判官看過被告原審時供詞及庭上表現後,認為他們的說法合理,故維持原判。官亦批評被告雖自招嫌疑,但明顯廉署在是次檢控中低於水準。
至於涉案十一名當舖職員(卅三歲至七十一歲),上月經另一名裁判官審訊後,已被裁定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成,考慮案中有特殊情況,十一人各被判監三個月但緩刑一年。 案件編號:KCCC 506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