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死黨女友 男子判社服

【本報訊】無業漢因對死黨的同居女友起色心,今年四月上門探訪死黨時,暗中將相機放在浴室,偷拍對方女友出浴,惟當場被揭發。被告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裁判官斥被告對女事主的傷害「不比皮肉之苦少,不比一把刀斬落去輕」,理應判監,考慮被告初犯和認罪,遂給予機會,輕判他履行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三十五歲被告林思銳昨自行求情稱已知錯後悔;裁判官直指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女性,在同類罪行中屬嚴重,幸而事主及早發現阻止偷拍片段流出。另外,被告的女友在事發後仍願意替被告向感化官求情,裁判官認為被告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又反駁被告稱對女事主有好感才犯案的說法,「如果你鍾意佢係應該保護佢唔係傷害佢」。

案件編號:

KTCC 42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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