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八歲酒吧女公關涉嫌勒索已婚富商X約一億四千萬元案,控方昨日在區域法院舉證完畢後,法官裁定女被告祁春艷九項勒索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表證成立,被告表示希望今天先與家人商討後才決定會否出庭自辯,獲法官批准將案押後至明日續審。
另一方面,受害人X先生昨再出庭就一個手機短訊內容接受辯方盤問,X解釋該短訊只為安撫被告,以免她發動攻勢。X首次出庭時,被告祁春艷一直只冷眼望向他,表情冷漠,但X昨日再現身法庭時,被告卻露出傷心神情,不時眼泛淚光,低頭掩面。
辯方昨向X出示一個被告於○九年三月廿九日傳給Y的手機短訊,短訊內容為:「挑釁及報警之事是不想的,當晚去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當中說話的內容不是真的。司機及游泳的地方已不再重要, 此事你太貪得無厭,你做的已無端扯上太多。你不回電我,我也不再追call了,我在文華說的方案,請你今晚立即接受……」
辯方待X閱畢短訊後,詢問X是否短訊的撰寫人。X表示有印象,但不能肯定部分內容是否曾被修改,對於短訊中「挑釁」等字眼,X自言:「咁深嘅字我唔識寫。」亦甚少用此字眼。他解釋期間,更多次將「挑釁」讀成「挑逗」。
X又承認,短訊中提到「報警之事」,就是○九年三月廿六至廿七日間,他與被告在住所樓下發生的爭執事件。辯方質疑,X在短訊中表示「說話的內容不是真的」,所指的就是X當時沒有向警員說出真相。X對此否認,並解釋那是指「激親被告的說話」不是真的。
X形容當時形勢不可收拾,為免事情惡化才報警。事後被告曾聯絡X,表示「好嬲,好傷心」,更怒斥X無人性。X見被告表現激動,感到受威脅,結果為免她「發動所謂嘅攻勢」,才會發送此訊息安撫她。此外,X又指發短訊的原意是向被告傳遞「報警係為你好,唔係只會搞大件事」訊息。
辯方又詢問X在短訊中提及的提案,是否指司機及游泳地點的事。X否認,但坦言忘了有關提案的內容,並解釋他過往曾用很多方法來試探被告的底線,例如提議每月支付三萬元給她。X續指,二人過往曾因司機及X教被告游泳兩個話題而起爭執,故希望藉短訊勸被告不再爭吵。
案件編號:DCCC 40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