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富商X先生疑遭卅八歲酒吧女公關勒索約一億四千萬元案昨續審,X作供指他曾與被告到深圳宴請一批黑道中人。X透露,事緣被告的家人曾遭人欺負,被告於是找人代為「出頭」,事成後並向有關人士支付酬勞。此外,X得悉與被告分手後,對方聘請私家偵探監視他,他供稱因此做過多件「傻事」回應,包括搬遷到狹小房間獨居、購買滅火筒及聘請私家偵探進行反監視。X又指報警拘捕被告前,更一度向立法會議員求助。
辯方昨繼續盤問X時,質疑他雖在筆記中多次提及遭黑社會恐嚇,但他實際上只見過一次黑社會人士。X承認辯方說法,但對被告祁春艷與黑社會人士有聯繫卻深信不疑。X解釋他曾在深圳目睹被告宴請黑道中人,並提供金錢酬勞,作為答謝該批黑道中人對付欺負被告家人的人。
辯方又質疑被告根本無意與X結束關係,X卻不同意,表示那是警員先入為主聽了被告說法後出現的謬誤。X又稱,他與被告在○七年八月分手後,被告親口承認用六萬至七萬元聘請私家偵探跟蹤他,令他大感驚慌混亂,更做了多件「傻事」回應,包括購買兩支滅火筒、搬到一百三十多方呎的房間獨居,又聘請私家偵探監視她進行反跟蹤。
對於被告曾表示懷有X的骨肉,X指被告從未提供有關嬰兒的資料,他甚至連嬰兒是否存在也不知,而她只表明:「一生一世都唔會畀X見。」又堅持不准提及嬰兒。
直至去年十二月二日,X的生意夥伴Y先生和Z先生,以及女下屬A及B先後收到恐嚇訊息而分別報警。當時警察報案室將A和B的投訴列作電話滋擾案處理;Y及Z則因認識刑事偵緝探員而獲認真對待。同一日,X亦曾向立法會議員求助,查詢是否有比到報案室更有效的報案方法,X沒有透露有關議員的姓名。
四十九歲的Y作供時指,經X介紹下認識被告,之後三人曾結伴到深圳的夜總會與被告友人一同消遣。是夜被告指X及Y不懂與她的朋友相處而令氣氛變差,更與X起爭執。事後X向Y透露,被告聲言若與X因爭執而分手,將會傷害Y的妻兒,令Y頓感愕然。Y又補充,被告後來亦親口承認說過此話。
Y續稱,X後來決定再向被告支付五百萬元,令總支付金額達一千萬元,但Y認為被告未必因此滿足,認為有必要立據要被告簽收,而Y感X當時已崩潰,於是代為草擬協議。Y補充始終不覺被告有懷孕徵狀。
被告最初拒絕簽署協議,認為一千萬元與她要求的一億多元相距甚遠,但在Y多番要求下始答應。此外,因X不信被告會罷休,Y最後要求被告身在深圳的胞弟簽署。被告胞弟最初同樣拒絕,認為事不關己,但最終在被告勸說下簽認。
至去年十一月發生Y在深圳遭綁架事件,事後Y安全返港,卻與妻子先後收到恐嚇短訊,其妻收到短訊指:「你個仔係好出色嘅運動健兒,你唔想佢冇咗兩隻手啩?有乜嘢多謝X啦!」Y指Z的兒子剛贏得一個運動比賽冠軍,加上其妻與Z的手提電話號碼只有一字只差,故相信該短訊實際上與Z有關,亦因如此,被告當時雖被拘留在深圳,但眾人仍感到受人監視。
另一方面,X及Y的兩女助手A及B同樣收到恐嚇短訊,其中B報警及錄取口供後,乘搭的士離開時,突收到一名男子的電話,男子以普通話吩咐B直接乘的士到落馬洲,不要回頭望,否則其家人會有危險。B大驚致電Y,Y建議她即時到就近警署,讓警方處理事件。
案件編號:DCCC 40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