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家其他成員已移居美加
原告是余景洲(譯音),被告是其外父方富寬的遺產代理人。入稟狀指,方富寬是涉案三處物業的登記業主,方富寬於一九五九年在養和醫院去世,其妻方何順意和其女方慧貞成為其遺產管理人。
原告曾經是五金廠東主,於六一年與方慧貞結成夫婦,其後搬入七姊妹道其中一個單位居住,並開始佔用或幫外家打理涉案物業。
原告的妻子和外母先後於八一年和八二年去世,外家的其他成員也早已移居美加,原告和其子女其後一直佔用七姊妹道的兩個單位及把廟街廿三號出租,並有支付差餉及維修費用。原告因此要求高院宣布他已逆權侵佔其外父遺下物業。 案件編號:HCA 143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