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即可罰$2000
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論賣方以高於或低於市價,只要在非特許或指定的場所出售門券,經簡易程序定罪,即可罰款二千元。
不過,陸認為二千元的罰款欠缺阻嚇性,故此當局要落實執法,才能遏止違法行為。陸指,門票代表了園方與顧客的合約,一旦旅客發生意外,可以門票佐證身份。
至於「搶客黨」如收錢後未有安排旅客進場,他們可被控欺詐或盜竊罪。
立法會議員陳健波表示,門票是證明遊客身份的憑據,假若光顧「搶客黨」的遊客在園方發生意外要追究責任,亦可以循其他方法證明其遊客身份,例如引領入場的導遊和門外安排入場的職員,以及發生意外之後,被召喚入場的警員及救護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