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少年的雙親先後去世,社署遂委託其舅父做監護人,並代收社署發給少年的綜援及殮葬母親的費用。不過,舅父卻將其中萬多元款項侵吞,他早前承認一項盜竊罪,昨在觀塘法院被判監三個月。裁判官斥責被告作為少年的至親,竟乘人之危,若非少年有其他親人協助,恐怕連母親的殮葬費也成問題,由於被告已悉數賠償,略為減刑。
三十五歲被告周家龍昨日先向法庭呈上全數賠償的收據,裁判官判刑時再斥責被告的行為卑劣,指事主先後失去雙親,貪心的被告卻濫用監護人身份犯案;被告又試圖淡化或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對其悔意感到懷疑,但考慮被告已作出賠償,可以獲減刑一個月,遂判監三個月。
案情指,事主的父母先後於○三年和去年去世,因事主不足十八歲,社署遂委託被告任監護人,代收每月發給事主的二千二百元綜援金及共一萬一千多元殮葬費。但被告收取款項後,只交出二千元予事主籌辦母親後事。
案件編號:KTCC 383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