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譚惠珠講述《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而李柱銘馬上反駁,指籌委會的文件無用。
對於居港滿七年的外傭是否有居港權,根本不必翻看籌委會的文件,因為外籍家庭傭工不是《基本法》的產物,也不是九七回歸後才有的安排。外籍家庭傭工在港存在幾十年,港英政府管治的年頭,已有相關的法例以及行政措施,起草《基本法》前,外傭也不能擁有居港權,這是幾十年來的事實。
當年起草《基本法》,其中一個主流意願,是維持生活方式以及社會制度不變,所以《基本法》許多條文和安排都是以此為據,盡量維持不變,再者,外傭的居港安排,是早於《基本法》的起草和頒布。基於此,不去參考籌委會的文件,只是回顧事實,都會明白甚麼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立法原意。
公民黨的立場,是各說各話,前後矛盾,這是李志喜的個人行為,還是公民黨的既定立場?請不要把律師的身份和政黨的身份攪亂,如果要劃清界線,就請公民黨發表嚴正的聲明,反對居港七年的外傭擁有居港權,代表外傭打官司,不過是為打官司而打官司,和個人的政治立場無關。
司法覆核這一招,其實已經愈來愈惹議論,只是遇上特區政府不爭氣,市民支持度低落,而司法覆核又往往衝着特區政府而來,市民才以事不關己的心態看待。但今次外傭一搞,可說是犯了眾怒,正如昨天本欄解釋,這影響幾十萬人的正常生活,而最後外傭也會成為輸家。不過,今次事件也有正面效果,就是讓人認清「司法覆核」的本來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