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二○○八年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辦論壇及無牌直播,電訊管理局指它非法廣播,之後更首次引用《電訊條例》檢控在場以嘉賓身份發言的政界人士,當中包括已故支聯會主席司徒華等六人惹上官非,六人於二○○九年被裁定罪成各判罰款一千元。雖然「華叔」已魂歸天國,但仍聘律師與其餘五人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洗脫罪名。不過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並下令六人需付堂費。
六名上訴人分別是司徒華、劉慧卿、黃毓民、陳偉業、李卓人及李永達,司徒華雖已離世,眾人昨日未有現身到法庭領取判詞。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引用的《電訊條例》二十三條,即「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的控罪,已經超過六十年歷史,在本案之前至少二十九年都無被引用檢控過,指出控罪並不合時宜,加上眾上訴人只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故此,定罪並不合理。
惟法官認為上訴人「開咪」的舉動,已符合條例的定罪要求,即使他們以言論自由作抗辯,其言論自由因他們選用了非法電台而被限制。再者,有關條文是確保大氣電波不被濫用、確保公眾安全,遂認為檢控絕不算打壓言論自由或不合情理。
案件編號:HCMA 1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