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蓮香樓顏志人女友爭產敗訴

【本報訊】中環老牌茶樓「蓮香樓」第二代掌舵人顏志人○八年去世後,其同居女友韓怡與顏的六名子女,為遺產對簿公堂,案件在高院審訊後,法官昨日裁定子女一方勝訴。法官指證供顯示顏臨終前已與子女修好,相反跟韓的關係變差;此外韓持聲稱獲分產遺囑的正本已告失蹤,故法官裁定它已被顏銷毀,再無效力。故法庭判令顏的遺產將依「無遺囑方式」處理分給眾子女,韓怡因未有名分而不獲分產。

死者顏志人○八年二月因中風昏迷,延至三月四日不治,終年八十八歲。他有兩女信華、瞻華及四子尊彝、尊理、令仍及令朱,臨終前則與年輕他卅七年的女友、即本案原告韓怡同居。

原告昨無到庭,敗訴的她更被法庭判她要支付其中四名子女的訟費,勝訴的子女(被告)一方,只有瞻華及令仍到庭,二人對裁決表示滿意。

官指死前已與子女修好

法官判詞指,如遺囑正本遺失,法庭據案例需假定它已被訂立人廢除,因此持死者○三年所立遺囑副本、自稱可獲分產的原告,需要提出證明指該遺囑仍有效,但有關遺囑的正本已未能尋獲。法官聽取雙方庭上供詞後,認為子女一方較可信,雖然子女一方亦承認,顏曾說過不欲分產予其中數名兒子,但觀乎子女們提供的家庭聚會照片及家傭口供等,法官同意顏在臨終前已跟眾子女修好。

另外,客觀證供顯示,顏在中風前已另買居所並已裝修,但卻只置單人床,證明顏意欲搬往獨居,只因他意外跌倒後健康轉差才沒有成事,由此可見顏與原告的關係已經轉壞。基於原告證供不被採信,法官遂判她敗訴。 案件編號:HCAP 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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