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升降機承建商裁定疏忽

【本報訊】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紀律審裁委員會完成兩間公司的研訊,裁定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及振明工程有限公司疏忽及行為不當,兩間公司分別罰款九萬元及五萬元,另須分別支付三十三萬多元及廿三萬多元研訊費。

分罰款九萬及五萬

機電工程署指,蒂森克虜伯涉及兩項控訴,包括作為於大埔富善邨善雅樓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前年九月三十日被法庭定罪。第二宗控訴涉及四項違規,當中兩項是未有保持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另外兩項違規是指蒂森克虜伯沒有把已進行的升降機工程詳情或正確詳情,記入或安排記入工作日誌內。

振明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兩項控訴,包括未有保持荃灣南豐中心兩部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以致升降機的機廂門機械鎖及層站門鎖旁通控制裝置,於前年六月四日不能有效運作。第二宗控訴涉及未有確保進行升降機工程時,由條例所指明的合資格人員處理。該署指,振明工程默許或容許劉永傑保養及維修多項升降機工程,但劉並非註冊升降機工程師,亦非受僱於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的合資格升降機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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