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電鑽爆門視察似小偷入屋

屋宇署前日破門入屋視察的「劏房」,位於土瓜灣道二七七號三樓,該單位共有六間「劏房」,由A到F室,其中的B和C室兩間「劏房」遭破門,換了新鎖,昨無人應門,而門外貼了通告,屋宇署交代因聯絡不上而破門入屋視察。有目擊經過的「劏房」住客憶述當日情況時透露,當局是以電鑽破門,其他劏房住客則形容:「若被人破門入屋,感覺好無保障,好似有小偷入屋!」

A室住客黃先生目擊屋宇署人員破門入屋經過,他憶述,之前收到屋宇署通知,該署人員前日早上先到其單位拍照,然後敲B室的門,無人應門便用電鑽破門。他指B室住客很少回來,不常見,C室則不清楚。

阻撓者可判監半年

樓下劏房住客伍太則稱,只要屋宇署人員出示證件,她都會開門,而若被人破門入屋,感覺沒有保障,似有小偷入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廿二條,建築事務監督或獲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在任何時間進入任何處所或土地,如有需要,可在警務人員在場下,破門進入任何處所,以確定該處所安全。任何人阻礙建築事務監督或獲授權的人行使權力,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即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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