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美孚屏風樓案屋署疑不公

【本報訊】美孚新邨居民指屋宇署錯誤批准發展商在該處的石油氣庫舊址,興建「屏風樓」提出司法覆核案,昨於高院審理。代表居民的律師陳詞指,屋宇署錯誤計算該地的地積比率,又把一條居民常使用的街道撥入地皮範圍,認為署方決定既不公平亦不合法。屋宇署及發展商的律師代表反駁指,署方有權作出該批核決定,並指居民所指的道路使用權乃私人利益,不應以公共法的權限處理。

女申請人何美玲(譯音),答辯人分別是屋宇署及發展商祥達發展有限公司。數十名美孚居民昨到庭聽審及作出支持。

女居民提覆核

提覆核的女申請人、其代表律師陳詞指發展商現時欲作發展的地皮,與美孚新邨第八期相連,故第八期的地積比率亦應一併計算。惟之前發展商發展第八期時,已用盡該處地皮的地積比率,而發展商現持有地皮的地積比率不足以發展新一幢的廿層高住宅。此外,屋宇署把一條居民通往海旁的街道劃入地皮範圍,這決定侵犯了居民獲該道路的使用權,故認為署方的決定是不合邏輯和不合法的。律師又指申請人今年二月已就司法覆核申請法律援助,五月才獲批隨即在七月入稟,非故意延誤。

屋宇署代表律師指,署方去年十月已把發展計劃知會居民代表,發展商花過億元買地皮想盡快動工。根據法例任何反對應在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人在計劃批核後九個月才提覆核已逾時,法庭不應受理。律師又指署方審批計劃時要考慮整體發展。 案件編號:HCAL 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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