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與同齡女友(十六歲)拍拖期間,疑多次要求性交不遂,提出分手,惟兩人保持「朋友」關係,繼續約會外出;去年男生更在一次與女方逛街後,帶她回家涉嫌強姦。男生被指事後仍死纏不休,要求女方性交,甚至給她四個選擇包括讓他指插下體、性交、性交但不弄穿處女膜和離開。女方聲稱害怕男生將兩人的性事張揚一直啞忍,直至母親查問才說出被侵犯一事。涉案男生昨於高院受審。
現已十七歲被告許嘉誠,被控一項強姦和一項非禮。控罪指,被告分別於一○年八月七日及九月八日,在將軍澳唐明苑寓所內強姦和非禮當時十六歲女事主X。控方透露,案發時被告跟X為中五同級同學。
控方昨在庭上先播放X與警方會面的錄影帶,X表示,○九年底跟被告拍拖,去年三月,兩人開始有接吻和擁抱,被告後來變本加厲,撫摸她的胸部和下體,她每次均表現抗拒並推開被告。X說,去年四月至六月間,被告先後四度帶她到其北角的寓所,並脫去她的內褲嘗試跟她性交,幸而每次她都反抗成功。
被告後來改為要求X替他手淫,X曾應被告要求替他手淫四次,後來她拒絕,認為「拍拖唔係咁」,惟遭被告駁斥:「同我拍拖就要咁做,如果唔係我會講出去!」至去年七月尾,被告指X滿足不到其性要求,提出分手,但兩人仍保持朋友關係。
去年八月七日,被告再帶她到他在將軍澳的另一寓所,被告在單位內強行拖她入主人房,按她在床上強姦,期間並無用安全套,X說,當時她下體劇痛,她不斷反抗,大叫「唔好」。而在性交中途,X成功推開被告,被告即爆粗大罵,再要她替他手淫了事。
X事後因怕事件曝光,仍跟被告保持朋友關係。九月八日,被告再次帶X到將軍澳寓所,被告又要求性交,X堅拒,被告要她替他手淫至射精。
之後,被告繼續致電纏擾,給X四個選擇,一是讓他用手指插入陰道、二是跟他性交、三是跟他性交,但他不會弄穿其處女膜,四是離開。九月十三日,X母因懷疑女兒拍拖,遂勸X專注學業,X終忍不住講出被侵犯一事,其母得悉通知社工並報警。
案件編號:HCCC 20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