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港人家族為首的賭博集團,在中緬邊境設立賭場及百家樂網站,涉案集團總裁譚雄被指洗黑錢共三億一千多萬港元,經審訊後去年在區院被裁定三項洗黑錢罪成,判囚四年。譚不服上訴,高院上周判他上訴得直獲釋,昨日補發判詞,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賭博集團屬非法經營。
上訴人譚雄(五十九歲),原被控在○五年至○七年間,以三個本港不同銀行戶口處理逾三億元犯罪得益。
上訴庭判詞指,控方必須證明根據緬甸法律在當地開賭屬違法,並必須傳召相關法律專家出庭作證,惟控方在原審時只傳召一名並非法律專家的緬甸調查局局長作供,法庭遂無法依賴其供詞裁定涉案賭場屬違法。若未能裁定涉案賭場屬違法,相關的資金流動則不屬洗黑錢行為。
案件編號:CACC 12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