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欄提及那個禁止辭職再選的方案,就算從普通常識的層面,也知道未必經得起法律的挑戰;而另外一個建議是同名單人選無法遞補,議席懸空,這個建議的訴訟風險亦相當高,而且民意亦不大接受這個方法。由此可見,兩者都只是湊數之列。
四個建議,大熱門是方案二,即是先用同名單遞補,同名單無法遞補時,就改用最大餘額。這其實是政府原先的方案,但為免予人假諮詢的口實,最後再加一條尾巴,連最大餘額都遞補不上時,就用補選的方法,其實也只是聊備一格,因為補選的機會已是接近零。
如果政府最終提出這個方案,實際上跟之前的建議幾乎是一模一樣。可以預計,泛民隨之而來的就是狂轟假諮詢,無論是真是假,但無變就是無變,政府是處於捱打。
最佳方法,還是再變多一變,把方案二加上方案三。這兩個方案並不互相排斥,甚至是互相補充,先用方案三,把出缺分為自願和非自願,非自願的仍然用補選進行,但自願的就用方案二的遞補方法。
香港的民意,其實是重視補選權,但同時又不希望見到另有目的的辭職,所以先把情況分清楚,那是較尊重民意。但個人認為,所謂非自願不能定得過寬,最好只限於死亡。至於重病可免則免,一定要把重病加進去,必須經政府委派醫生判定其生理和心理狀況。而其他如破產和被逐,可以操弄者多,最好不要加入。
引入出缺分類,則就很清楚回應了民意,如果政府的法律意見認為行得通,這兩個方案便是最佳配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