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迅「淪陷」港保安丟架

【本報訊】老翁涉嫌燒國旗及叫反共口號事件,據悉驚動港府保安局,一度恐防涉及有組織的政治活動。政府發言人稱,金紫荊廣場每天的升旗及降旗禮由警務處負責,現場旗杆或其他設施如遭惡意毀壞,個案會轉交警方採取執法行動,有關部門不排除考慮加強保安。

由於近日有團體申請遊行,加上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即將在深圳舉行,中港兩地都對針對國家的行為更加緊注意,故屬於敏感時期,而升旗台有象徵性,故保安局及警隊高層都高度關注。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認為,燒毀或玷污國旗及區旗均屬違法,警方應徹查事件動機,有關方面應吸取教訓,檢討保安漏洞。

侮辱國旗可監禁三年

九七年後本港曾發生燒國旗事件,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稱,在本港干犯上述罪行判刑應該很輕,但中國法律專家王友金指,燒毀國旗在內地是非常嚴重罪行,更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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