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認定加中兩國外交協議有效,評估報告顯示賴昌星被遣返後沒有受虐待和處決的風險。
2 加中協議容許加國人員探監和聽審,可減少賴在獄中受虐的可能性,並確保他可獲得公平審訊。
3 賴昌星非政治犯,而是涉及貪污的刑事犯,理應遣返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