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先天性脆骨症(俗稱「玻璃骨」)而自幼須靠輪椅代步的女大學生何嘉賢,五年前使用連接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相連天橋的輪椅升降機時發生輪椅翻側意外,她被拋落地重傷,事後為此興訟高院向涉事保安公司索償逾六百五十萬元,案件昨日裁決。法官裁定保安公司需負全責,但判何只可以獲賠償約七十二萬元。
法官在判詞中亦特別關注到先天性脆骨症患者的艱苦成長,讚揚何嘉賢流露了十分正面和堅強的生活態度,形容她是一名「不平凡的女子」,努力克服逆境,活出精彩。
原告是廿八歲的何嘉賢,被告為警衛國際有限公司。警衛國際在事發時是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及肇事天橋的管理公司。本案牽涉兩次輪椅翻側意外,首次意外於○六年二月三日在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相連天橋發生。第二次意外於十個月後在浸會大學校園內發生。
法官昨頒發書面判詞,裁定被告需就首次意外負上全責,至於第二次意外則因與被告沒有關連,故被告毋須負任何責任。法官判原告獲賠償七十一萬九千六百多元,當中包括意外痛苦賠償四十二萬元、收入損失廿七萬七千多元、以及特別損失二萬六千多元。
行動不便的何嘉賢早前在審訊期間堅持到庭旁聽,惟昨日未有現身領取判詞。本報昨午到其家中追訪,何母透露嘉賢正上學,她們一家拒絕接受傳媒訪問。據悉,何嘉賢興訟主要目的是希望討回公道,索償額多少反而是其次,法官在判詞中已裁定被告須就首次意外負責,相信嘉賢未會對判詞太失望,目前仍未決定會否提出上訴。
法官指,被告負責管理涉及首次意外的輪椅升降機之使用和操作,其保安員負責操作該機,整個使用過程由負責操作的人員操控,他們有責任保障使用者進出該機及整個使用過程的安全。至於原告指稱她第二次意外乃因首次意外心理陰影所致,但該意外跟被告無關連,被告毋須負責。
○六年二月三日下午,何嘉賢在女友人陪同下由黃大仙中心經天橋前往毗連的龍翔中心。她需用天橋附設的輪椅升降機,兩名女保安員奉召到達,一人負責推何上升降機,另一人負責操作。
當升降機升至終點時,保安員提起升降機前方橫柄,着何自行推出,何此際發現橫柄下跌,她加快推動輪椅走避,但升降機斜台未放好致輪椅翻側,何被拋出墮地重傷。她留院七個月後重返校園,同年十二月八日在浸大校園再遇意外,從輪椅拋出受傷,臀及膝頭骨折需再休養七個月。
案件編號: HCPI34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