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間電台○八年於旺角行人專區舉辦「開放大氣電波論壇」並作無牌直播,電訊管理局其後首次引用《電訊條例》,檢控在論壇發言的政界人士,當中包括於今年初去世的立法會議員司徒華,結果眾人罪成被判罰款一千元。其中六名定罪人士昨向高院原訟庭上訴,除指法例違反表達自由原則外,亦指控方錯引法例,條例實對電台節目嘉賓不適用。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判決。
六名上訴人分別是司徒華、劉慧卿、黃毓民、陳偉業、李卓人及李永達,司徒華雖已離世,但昨日其律師仍繼續代表他,要求高院撤銷其定罪。上訴一方的律師陳詞指,控方引用的《電訊條例》廿三條,即「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訊息」的控罪,已逾六十年歷史,在本案之前至少廿九年都無被引用檢控過。
案件編號:HCMA 16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