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強制復職賠償擬刑事化

【記者陳慧明報道】勞工處重推擱置多年的強制復職建議,容許勞資審裁處按遭受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員工的意願,向僱主發出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若僱主拒絕履行有關命令,需支付額外最多五萬元賠償,同時亦研究若僱主拒絕支付額外賠償,應否被視為違反勞審處判令而列為刑事化,董事及合夥人亦要負上法律責任。勞工顧問委員會下周二將討論有關建議。

港府多年前已提出修訂《僱傭條例》,容許遭受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的員工,在毋須僱主同意下享有復職或再次聘用權利,勞審處可向僱主發出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勞顧會及人力事務委員會三年前亦支持有關修訂建議,並通過若僱主違反有關命令,須向僱員支付一筆相等於員工月薪三倍或上限五萬元的「額外款項」。其後因港府去年落實修訂《僱傭條例》,將蓄意違反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為刑事化,而將復職權建議押後處理。

勞工處鑑於蓄意違反勞審處判令刑事化的修訂條例已於去年底實施,遂再次提出復職權的修訂建議,並諮詢勞顧會違反支付強制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的「額外款項」應否同樣列為刑事化意見。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若僱主蓄意及無合理辯解違反勞審裁判令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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