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出缺替補方案出發點是堵塞政棍利用補選漏洞玩「公投」,避免浪費公帑;世界上不少實行比例代表制選舉的國家都有類似替補機制。所以,指摘替補機制「違憲」、「剝奪市民選舉權」等是欠缺理據的。
方案雖無「犯天條」,但推銷手法卻「犯眾怒」:第一,錯過最好時機。本來去年市民討厭政棍辭職參選玩「公投」,「肉赤」浪費億五公帑,連民主黨都與之劃清界線,但政府居然不趁熱打鐵修例堵塞漏洞,攤凍一年才搞,簡直是「專等花落空折枝」!
第二,替補方案出台前,既不廣泛宣傳,又不作諮詢,在市民「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情況下限時就要在立法會通過,且對「同一名單遞補」以「今日之我打倒昨日之我」,手法粗疏,根本沒有吸取當年二十三條立法失敗的教訓!
第三,鑑於本港二○一七年才普選行政長官,二○年才普選立法會,市民比較珍惜選舉機會,對「公投」反感不等於對正常補選排斥。因為○七年馬力病逝那次補選投票率高達五成二,現在推出的替補機制雖不違反《基本法》,但連原有選民積極參與的正常補選也一筆勾銷,市民在心理上很難接受,反對派趁火打劫!
第四,港府乃是弱勢政府,不作諮詢就要在立法會通過,「霸王硬上弓」,缺乏自知之明!
俗語云「寧犯天條,莫犯眾怒」,政府終於向民意跪低,替補方案押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