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8月3日 代表康星向工銀亞洲申請六千五百萬美元(約五億港元)貸款。
07年3月1日 代表康星向工銀亞洲申請二億港元貸款。
07年其中兩日 將名貴紅酒及手錶等禮物贈予次被告,以誘使次被告協助擬備貸款建議書。
07年10月2日 代表瑞城向工銀亞洲申請二十億港元貸款。
07年7月至 就康星的貸款六度申請延展還款到期日,經首、次被告處理後,其中五項獲批。
09年其中三日 將名貴紅酒及現金等禮物贈予次被告,以誘使次被告協助擬備貸款建議書。
09年5月5日 就瑞城的貸款申請延展還款到期日獲批,該申請由首被告處理。
09年8月7日 將現金一百萬港元交給首被告作謝禮。
10年10月5日 將現金二百卅萬港元交給首被告作謝禮,廉署人員當場拘捕二人,人贓並獲。
11年7月4日 缺席法庭聆訊,被下令通緝。
被告 財物清單
首被告陳寶奎 港幣330萬元、*型號為E66的諾基亞手機、*1枚寶璣手錶、*1枚真利時手錶、*1枚Franck Muller手錶、*12瓶1985年拉菲堡干紅葡萄酒
次被告陳翊耀 港幣250萬元、3瓶2001年拉菲堡干紅葡萄酒、1枚寶格麗手錶、2瓶1999年拉菲堡干紅葡萄酒
*案件法庭存檔,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