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香港人的內地孕婦,她們來港分娩要和夫婦都不是香港人一樣看待,無論在人情和道理上都講不過去。
之前本欄嘗試以評分的方式來比較這兩者的分別,丈夫非港人的內地孕婦和香港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丈夫、孕婦、嬰兒三者一分也沒有。丈夫為港人的,丈夫和嬰兒都有港人身份,而孕婦也早晚是香港人,評分自然遠高於前者,把兩者劃成同一類,港人丈夫的夫婦很難服氣。
合理地分析,可把兩類分開,連同本地孕婦,實際上是三類。以此為基準,本地孕婦優先,這個優先,不只是公立醫院必須提供她們充足的床位,私立醫院分配予內地孕婦的名額,也不能去得太盡,因為嬰兒出生的時間不可能完全可以平均分配到一年三百六十五日。現時有不少本地孕婦抱怨,懷孕六周已無法在私家醫院預約到床位,把內地孕婦的配額降低一些,就可以減少這方面的衝突。
第二類則是丈夫為港人的內地孕婦。她們不一定要獲得本地孕婦的同樣對待,但她們的收費可以和其他內地孕婦一樣,收三至四萬元,而公立醫院應該給予她們預約的優先權,床位分配視為本地孕婦的權益,收費則跟和香港無關的內地孕婦一樣。
至於丈夫非港人的內地孕婦,就只能預約公立醫院餘下的床位,或者光顧私立醫院。
這樣三級化制,顯然比現時一刀切的處理方法合理,可惜政府不想採納。或許政府認為,第二類孕婦人數只有一萬人左右,預約不到的可能只有幾千,而嬰兒在內地出生,也一樣有居港權,那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