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歌星甄妮被指委託好友洪同傑放盤出售她名下逾二千萬元的赤柱豪宅,與買家簽定臨時買賣合約及收下買家半成細訂後,交易卻告吹,結果買家向甄妮及洪同傑興訟追討賠償一百一十萬元。高院原訟庭去年裁定只有洪同傑需負擔賠償責任,甄妮則「甩難」。洪昨日上訴成功推翻原判,法庭改判要由甄妮賠償。而甄妮由贏變輸的理據,上訴庭稍後以書面形式頒發。
案情顯示任商人的上訴人洪同傑,與甄妮是多年朋友。甄妮○五年以名下的豐偉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買入涉案的赤柱浪琴園一單位及車位。上訴人在○八年初以豐偉國際的代理人名義,與原告惠國有限公司簽約以二千二百萬元賣樓。但簽約後甄妮表示從無授權上訴人賣樓,交易告吹,按合約惠國除可獲退回一百一十萬元細訂外,還可獲同值的賠償。案件初審時原訟庭法官裁定賠償責任獨自由上訴人負擔。
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律師與甄妮代表律師,就原審法官可否不接納某一方證供,卻又判該方勝訴而展開辯論;最後上訴庭決定推翻原判,但理據則稍後下達。
案件編號:CACV 17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