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新界村屋的法例已存在半個世紀,有人無視法律、肆意僭建,被依法取締乃自食其果;政府迴避問題、因循躲懶,對有法不依、動輒向人多勢眾大聲夾惡者讓步,無疑是葬送法治,自毀根基。
《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於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生效。港英政府透過此法例,把新界建築物納入適用全港、於一九五五年制訂的《建築物條例》規管範圍之內。上述兩條法例在短短幾年內先後制訂,反映港英在五十多年前已認知把新界建築物納入規管的重要,而非既得利益者企圖把目下社會要求以市區一樣準則,依法取締新界村屋僭建,描繪成忽然關注、沒事搞事。
上述法例的立法原意、規管範圍、豁免條件、行政措施等紀錄,相信仍完整保存,可供查閱,社會欲理解真相,明辨是非並不困難。
有論者以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為新界村屋受現法例規管起點,乃混淆視聽。當時只是丁屋政策起點,而非新界建築物納入法例規管起點,真正規管起點乃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
申訴專員於二○○四年對政府取締新界村屋僭建不力表示關注,兩年之後,政府才與鄉議局代表成立「理順新界村屋僭建問題工作小組」,但再過了五年,問題仍未見半點理順。是故,強說社會對此問題未作充分忍讓或政府未作足夠諮詢者,實難自圓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