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議局一直堅持,俗稱「舊屋地」的集體官批地契,地契條款對建築物並無高度限制,故此認為舊屋地上的村屋,即使高度達五、六層亦不屬違法。所謂集體官批地契,其實是指一九○五年,港英政府在新界註冊的舊批地,當年港英政府用三年完成新界土地業權的調查,其後以附表形式,將結果載於集體官契內。
舊屋地村屋一般面積較小,鄉議局副主席張學明前日在鄉議局執委會上公布,最大的村屋一層亦不超過四百三十五點六平方呎,居民的居住情況其實十分惡劣,並非如外界所想般愜意。不過,發展局昨日已表明,村屋亦受一九六一年訂立的《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限,故不認同村屋沒有高度限制的論點。
而所謂丁屋,源於政府七十年代發展新界,為得到鄉民支持,遂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小型屋宇政策,容許超過十八歲的男性,父系屬於一八九八年認可村落及其分支,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幢每層面積七百呎、最多三層高的小型屋宇。村民如欲將丁屋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並補回地價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