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坪洲鄉事委員會副主席黃開榆,在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被指涉嫌騙取區議會租津的案件中,協助廉政公署調查時,否認涉案租單是由他簽署,黃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明知而誤導廉署人員罪名成立,但法庭考慮他年紀老邁,再犯機會微,判他監禁三個月緩刑一年。
八十三歲被告黃開榆,被控在去年三月八日明知故犯提供虛假資料,即指稱他並沒有代表坪洲鄉事委員會簽署任何有關坪洲永安街六十九號A的處所租單,以誤導廉政公署。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接納筆迹專家的證供,有關租單確由被告簽署,雖然被告年紀大,但從錄影會面中可見他思路清晰,反應正常,故不相信他記不起簽過涉案數十張租單,及沒有租出涉案單位,認為被告沒可能記錯,當時是故意向廉署人員說謊。
辯方求情稱,被告因為面對報章記者尖銳提問,指控他跟林偉強案有關,他為免惹上麻煩,才會說租單不是他簽署,及後廉署就報道內容再向被告調查,他遂繼續否認下去。
辯方強調被告提供假資料並非為誣告他人,純粹為保護自己才否認有簽署租單,但除此之外他跟廉署非常合作。辯方又指被告只有小學程度,可說是一個鄉下人。
裁判官接納被告並非虛報誣告,案情較輕微,但強調法庭或防貪系統若要有效運作,十分依賴市民及證人的合作,故認為要判監,但衡量被告只為不想惹上麻煩才犯案,加上他年紀老邁,一向熱心公益等因素,決定判緩刑。
案件編號:ESCC 91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