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移民在囚人士錢照攞

【本報訊】政府發言人昨日指,境外的合資格人士,若擁有本港銀行港元戶口,可透過戶口收錢,毋須親身回港;但無本港戶口的合資格境外港人,雖可郵寄登記表格回港,但最終也要親身回港,因當局規定無戶口者必須親身攜同身份證,到郵政局領取支票。

長期臥床、有精神病患人士,由於未有能力登記,政府建議由其監護人代為收取款項,這與現時無法親身領取生果金和綜援的安排相若。負責的受託人亦需出示該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醫生證明,同時亦要證明二人的關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出席一活動時更表明,院舍可協助入住的長者辦理申領手續,但院方不能剋扣款項,因為款項屬長者的個人財產,剋扣財產屬刑事罪行。

銀行手續費8100萬

至於若申請人在登記後,未待政府派錢已不幸去世,款項仍會發放,並變成遺產的一部分。至於在囚人士如何領款,政府正與懲教署商討登記安排,沒有銀行戶口的囚犯,可在出獄後領取六千元支票。而政府是次就六千元派出的所有支票,有效期長達一年,較一般支票為長。

不過,商業世界無「免費午餐」,全港二十一家零售銀行共有約一千二百間分行,替政府派錢,每宗交易收取十五元手續費,在向立法會的撥款申請中,便有八千一百萬是支付予銀行的手續費,而作為政府一部分的香港郵政也會收取逾九百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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