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貨車司機涉嫌設下金錢陷阱誘姦一名少女,託詞用一千元請她幫忙修理其貨車,將她誘騙上貨車後,再把她載到僻靜地點和強姦她。警方其後憑閉路電視紀錄鎖定一輛貨車的車牌號牌,再按運輸處登記資料拘捕登記車主,並控告他一項強姦罪。被告昨日被押往屯門法院提堂,他暫時毋須答辯,繼續還押警方看管至六月八日,以等候警方安排女事主進行認人手續。
三十六歲被告黃嘉奇,被控於五月二十六日,在一輛停泊在元朗屏山橋發街一條燈柱外的中型貨車上,強姦女事主。控方申請將案押後,以便警方安排認人手續。
控方指,案情嚴重,被告以修理汽車為理由,當街兜搭年約十多歲的女事主登上他的貨車,其後再在車上強姦她,加上被告有勒索案底,被告可能會棄保潛逃,故反對讓他保釋。
被告則透過律師提出以十萬元現金申請保釋。辯方律師指,被告任職司機十年,已婚及有一名四歲大的女兒,被告承諾可以每日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及不離開香港。惟裁判官不准被告保釋,並將他繼續交由警方看管,以便於六月七日在警署進行認人手續。
案情透露,事發當日傍晚五時許,女事主獨自步往西鐵車站,途中遇上被告。被告向女事主指其貨車有損毀,要求她幫忙修理,但被她拒絕。被告遂提出給她一千元報酬,終成功利誘她答應幫忙。
被告聲稱要先駕車前往取水,將女事主誘騙上車,其後載她到屏山一個僻靜地點,在車上強姦她。被告事後把她載到天水圍西鐵車站,把她趕下車,她事後向同學透露受辱經過。警方後來接報調查,憑閉路電視錄影鎖定涉案貨車車牌,得悉被告是登記車主,再循登記地址上門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TMCC 204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