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男副機師駕駛一輛掛有「B0E1NG」(波音)車牌的房車時,撞死一名過馬路的四歲男童,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衝燈或超速,而一些目擊案件的途人又不願到庭講出實情,故判他危駕致死罪名不成立,只能改判他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四千元。而到庭旁聽的死者母親則對判決表示不滿。
廿六歲被告梁朝宇,報稱飛機師,曾有一次超速駕駛案底,原被控去年二月廿七日於上水智昌路危險駕駛,導致四歲男童韋仲安(下稱死者)死亡。肇事車輛是Audi房車,選用自訂車牌「B0E1NG」,是飛機製造公司「波音」的諧音。
死者母親楊明彩(譯音)昨聆判後,認為判刑「唔公平、太輕」且感到「唔滿意」,但是否提出上訴,則並非由她決定。她透露,被告在案發後一直沒有聯絡過她,也從沒有向她道歉,但她暫時未考慮是否向被告提出民事索償。另外,國泰發言人表示,被告在意外發生後繼續如常上班。
法官裁判時指,事發時的交通燈號情況,因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矛盾,無法證明被告是「衝燈」。而死者在意外前,過馬路的確實情況,控方的證供也不清楚,只有一名控方證人提及,但其證供與其他證人亦存有矛盾。而當時現場有一些成年途人目擊情況,但他們卻不願出來,協助法庭了解這宗慘劇的實況。另外,由於現場路面無煞車痕,未能確定被告當時的行車速度,故亦無法證明被告超速。基於以上情況,被告的危駕致死罪名不成立。
法官續指,被告最初看見肇事地點時,應有十六米的距離,其前方無其他車,也沒有車由反方向駛至,故他應該清楚看到肇事地點。當時有六至七名成年人及多名小童過馬路,被告應特別留神但他沒有響號;而道路使用者規則規定,就算當時屬綠燈,司機也應在沒有行人的情況下才可前進。被告當時的行為未符合一名謹慎駕駛者應有水平,故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判罰款四千元。
案件編號:DCCC 102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