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律一直保留「包攬訴訟」罪名,最早案例可追溯到一八九七年,當時的被告被判處罰款。二○○四年領匯案中,便有法律界人士指有人涉嫌觸犯「包攬訴訟」罪,要求警方徹查。二○○九年七月,一名女事務律師因「包攬訴訟」案被判監十五個月,法官判刑時引述二○○七年終審法院的判詞,指雖然「包攬訴訟」的控罪範疇已日漸縮窄,但仍存在破壞司法公平及完整性的風險,有違公共政策,故認為「包攬訴訟」者必須入獄,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幾年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建議「按條件收費」,為窮人提供「進入法院大門的鑰匙」,卻一直受法律專業團體的激烈反對。反對背後,其實是自身利益可能受損的擔憂:按照香港收費制度,律師勝訴由對方當事人支付律師費,敗訴由被代理人支付律師費,旱澇保收,沒有風險;一旦改成「按條件收費」,當事人的敗訴風險就轉移到律師身上,一旦對案情和勝算評估不當,很可能蝕錢。故此,法律利益集團只同意改革法援制度,讓政府和社會承擔高額訟費,拒不接受新的收費制度。
公民黨狙擊港珠澳大橋工程,一手幫人挑選律師,申請法援,草擬狀紙,最終法官判政府要付三分之一堂費,其餘三分之二由「法援」支付,該黨的大狀律師們無論官司輸贏都有巨額金錢落袋,很明顯,這是貨真價實的不道德行為,也是濫用司法程序、掠奪納稅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