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衞生署醫生涉呃津220萬

醫院管理局男醫生袁啟德以友人名義購入元朗單位,然後涉嫌假扮向對方租住該單位,再向政府申請自行租屋津貼,十年間涉騙取逾二百二十萬元租津。廉政公署調查後,控以他五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案件昨在區院開審。控方傳召亦是醫生的特赦證人出庭頂證被告,對方並「大爆」九十年代公務員之間,流行互相為對方購買物業再申請租津。

被告袁啟德(四十七歲)被控在一九九○年八月至二○○○年七月的十年內,使用五份關於元朗八鄉一個租賃物的「自行租屋津貼申請表」,內載有虛假陳述,從而騙得二百二十五萬六千多元租津。

亦在醫管局任職的特赦證人鄧肇堅(譯音)昨供稱,一九八三年在中文大學讀醫時已認識屬同學的被告,被告畢業後在衞生署任醫生,被派到瑪嘉烈醫院病理科,約九○年轉到屯門醫院。鄧指當年公務員流行互相租住對方物業,他舉例「A想買某個物業,但由B買入,再把物業租番畀A。而B想買物業時,也用相同方法。因純粹是租客,兩人都符合申請津貼的條件。」

證人要求不再當「掛名業主」

鄧憶述當年六月,被告提出有關要求,他因二人屬好友答應。但被告自行「睇樓」後尚未問准鄧,便用鄧名義以一百六十二萬元購入涉案的元朗八鄉單位,但鄧不用付分毫。雖然鄧想改變主意,但物業轉名要額外花費,故他最後都不反對,而單位則由被告居住至今。二人又訂立租約,表面上看似是被告向鄧租屋,鄧表明租金要合乎市值,避免被告申請津貼時獲得不合理金額。

至九六年時,鄧亦購入物業,之後更成為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他開始意識到業主的法律負責,遂向被告要求不再當「掛名業主」。被告於○六年表示,可找另一同學代替,同年,涉案物業由掛名的鄧,以三百五十萬元賣給另一間公司,而根據買賣合約,該公司董事便是被告所指的另一同學。

案件編號:DCCC 98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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