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蓮香樓顏志人後人爭產

中環老牌茶樓「蓮香樓」第二代掌舵人顏志人○八年去世後,其年輕逾卅七年的忘年同居女友與六名子女,為遺產而對簿公堂。女友早前入稟高院指顏志人曾立遺囑,分四分一遺產予她;不過子女們則指遺囑正本現不知所終,認為父親生前應已撤銷該遺囑,故遺產應以無遺囑方式處理,無名分的同居女友無權分產。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源於廣州的蓮香樓,來港設店已八十多年,顏志人(下稱死者)與其兄是第二代掌舵人。死者○八年二月二日因中風在港島玫瑰新邨豪宅昏迷,延至翌月四日不治,終年八十八歲。死者一生曾與三名女子當中包括一對姊妹結緣,育有四子兩女,原告則是他第三個女人(見附圖)。

忘年戀 女友細37歲

原告韓怡(五十五歲),她廿七歲時與當時已六十四歲的死者邂逅,翌年同居。死者跟元配所生的兩子兩女顏信華、顏尊彝、顏瞻華、顏尊理(六十至六十五歲),全都比原告年長。死者在元配去世後,與元配妹妹續弦,再得兩子顏令仍及顏令朱。

死者該六名子女則被列為本案被告,原告現要求法庭裁定死者在○三年三月所立的遺囑有效。

與訟雙方同意死者當年立遺囑的程序並無問題。若據該遺囑分產,原告可獲兩成半,餘下七成半則歸信華、瞻華及令仍所有;尊彝、尊理及令朱則無所獲。

被告一方現指,證據顯示死者立遺囑後,律師行已將遺囑正本交予死者,但他死後至今,與訟雙方始終未能把正本尋回,故被告一方認為死者已將該遺囑毀滅,法庭因此應不予理會該遺囑。

原告昨日供稱與死者一起已廿四年一直恩愛;惟被告律師則指,死者協助她開設製衣廠生意後,原告專注生意,對死者漠不關心,又不理死者討厭潮濕下,仍將家裏所有抽濕機關掉;又指死者○六年已另買單位,準備遷出獨居,原告對此否認。原告表示,自死者昏迷入院後,一眾被告對她的態度瞬即轉差。原告又列舉指,眾被告曾兩度到其玫瑰新邨住所,強行檢走死者的文件,又聲稱要把她趕離製衣廠;有次死者三女瞻華,更因不滿原告代死者賣股票,曾在醫院大吵大鬧。

案件編號:HCAP 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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