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6000破產市民恐得個吉

【本報訊】港府正就派錢六千元的細節安排諮詢政黨意見,雖然當局已表明該六千元不算一般收入,毋須課稅,但正受破產令管制的市民能否享用該六千元,至今仍未解決。有政黨收到破產人士投訴,指被破產受託人要求他們在收到款項後三日內,將六千元全數上繳還債。有立法會議員認為港府派六千元是為了「還富於民」,「無理由幫人還債」。但亦有議員反對一刀切處理,應交由破產人士與受託人自行協議。

議員陳偉業昨稱,其所屬政團人民力量收到不少破產人士查詢,並提供破產受託人發出的信件,要求他們在收到六千元後三日內,將全數金額用於還債,否則屬違反破產人責任的行為,後果包括被刑事檢控及延長破產期。陳偉業指出,以現有三萬名破產人士計,涉及金額近兩億元,認為不應將公帑用於還債,使破產人士「見財化水」,建議當局分一年、每月派五百元,使破產人士享受到派錢措施。

倡自行協議非一刀切

律師黃國桐指現時破產人士收到父母給予的「零用錢」,也毋須上繳還債,六千元性質與「零用錢」相近,屬政府回饋市民的紓困措施,按理不必上繳,希望立法會與港府釐清問題。

立法會會計界代表陳茂波則指,一般而言,破產受託人會與破產人士協議哪些收入須用於還款,通常收入較高的破產人士須上繳較多收入,對於領取綜援或收入較低的破產人士,則毋須將綜援金或較少部分收入用於還債,故反對以一刀切方式處理六千元,應交由破產人士與受託人雙方自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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