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僭建之城 實至名歸

大狀議員被揭發僭建,死撐在自家停車場上蓋加建之玻璃屋乃在建築之內,非建築之上,故不屬非法僭建。

有追求身材完美的女子曰:「我決定用植入物隆胸,不再在胸脯上加墊,蓋因東西放在身體之內,而非身體之上,便不屬僭建,可視為自然體態一部分。」若有譏笑她僭建造假者,更可理直氣壯聘請大狀議員入稟法院,告人家誹謗。

可惜,大狀議員未能撐至日落西山,已節節敗退,認衰投降曰:「對不起!我錯了!」原來他引用的上訴庭判例,早被終審庭推翻。發展至今,揭發僭建、佔用官地熱潮,波及多名立法會議員,涵蓋民主派及建制派、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他們於上次立法會選舉合共得票數以十萬計,支持者分布多個地區。

若民選議員所作所為代表市民共同價值,那麼,「僭建」不就是本港跨黨派、跨行業、跨階層的核心價值嗎?把香港稱為「僭建之城」不是十分貼切嗎?欲引證僭建乃本港核心價值不難,只要站在本港市區任何一個高點,定點打個三百六十度旋轉作觀察,肯定可錄得一項或以上的僭建物,包括天台屋、簷篷、花架、露台被密封等。

如何處理?政府可一如既往,首先主動取締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而沒有即時危險的亦不應放過,可給予三年寬限期,讓業主在期內自行檢查及糾正;期滿後便進行抽查,若僭建物仍然存在,便即時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