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銀行信用狀(LC),是銀行按交易中的買方(申請人)指示,簽發給賣方(受益人)的承諾書,內容列明會根據指定條件兌現付款,是國際貿易中最能夠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的付款方式。不過,正因為這份文件非常重要,列明所有繁文縟節,較為複雜,一般人士很難分辨真偽。香港付貨人委員會執行總幹事何立基建議,中小企宜委託本港銀行或一些調查機構,代為查核買方背景,不要盡信LC,以免得不償失。
警方發言人提醒,買賣雙方使用LC前,應就對方的商譽作出審慎估計,有需要時應諮詢專業人士。而銀行在查證客戶身份時,應加倍謹慎,以減低客戶作出欺詐及訛騙的機會。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任何人如觸犯法例,最高可被判監十四年。
在LC詐騙案之中,買方、賣方及銀行都有機會成為受害者。以往在本港較矚目的LC騙案,是華光紙品廠董事鄭鏵光於○六至○七年間,串謀妹妹及妹夫開設的公司,藉開出假發票及單據訛稱有商業交易,先後向九間本地銀行申請共三億六千萬元的LC貸款;鄭鏵光其後被判囚四年,其妹鄭小蕙則被判入獄四十個月。而在一九九九年,廉政公署搗破廣南集團信用狀詐騙案,涉及的LC總值十八億港元,轟動一時。廉署調查了三年零八個月,拘捕多人,當中有十五人被判監,刑期介乎兩年至十年,另有二十六名疑犯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