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導致兩名乘客死亡的交通意外,最終無人需負上刑責,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意外中的小巴司機是案中極重要的證人,控方有必要向其發出證人傳票,要求他出庭指出當日意外的來龍去脈,如今「做漏招」終令案件無從問責。不過,刑事案件判決不會直接影響索償行動,死傷者家屬依然可進行民事索償。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凡涉及多架車輛的交通意外,即使未必各車司機均有責任,但他們均是案件的重要證人,「就算唔夠證據告佢,都要佢上庭講番件事出嚟」,而驗車報告更屬交通意外舉證的必然文件,控方亦有需要傳召驗車官上庭再三核實資料;黃國桐認同法官所言,控方在今次案件「做漏招」,實難以向死傷者家屬交代。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指,即使案中無人被定罪,亦無礙死傷者家屬提出民事索償,因刑事檢控的舉證要求極之嚴格,但民事案件要求則較低,加上在案件審理時,部分已確立的證供或對死傷者家屬有利,故家屬仍可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