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青年在樓上酒吧參加朋友生日派對,被指在大廈後樓梯企圖向酒醉的女性友人施暴,不過因無法勃起而無法成事。他被捕後辯稱,是對方投懷送抱,但因對方醉酒才臨崖勒馬。他現就一項企圖強姦罪,昨日起於高院受審。
被告黃銘淇(廿五歲),報稱任職保險從業員,被控○九年九月十三日,在銅鑼灣登龍街大利行廿三樓與天台之間的樓梯,企圖強姦一名當時十九歲的女子。控方指被告與案中女事主在案發前四個月在共同朋友的派對上認識,但案發前只見過兩次面。
案發日他們到涉案大廈廿三樓一間樓上酒吧,參加另一個生日派對。凌晨四時左右,女事主酒後跑到後樓梯嘔吐,遇到在樓梯與人聊天的被告。之後被告朋友離開,被告即向女事主示愛,並對她毛手毛腳。
據控方稱,被告先強吻及隔衣撫摸女事主,之後得寸進尺,伸手入衣服內狎弄女事主胸部及下體,最後更索性強脫對方衣服,企圖性交。女事主則因醉酒乏力,除口頭要求對方停止,和郁動頭部逃避接吻外,未能阻止被告進襲。
不過被告亦未能勃起,故不能成功性交,但仍用陽具摩擦事主臀部,並用手指非禮女事主下體,直至女事主朋友到後樓梯才停止。
女事主在案發同日報警,而被告則於同日傍晚,由律師陪同向警方投案。他承認有跟女事主親熱,是對方採取主動,但親熱中途他猛然醒起對方當時神志不清,所以沒有繼續。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 32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