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藝術家艾未未有罪或無罪,現在未審未判,外界難以置評。但就法律程序而言,內地司法機關一錯再錯,令國家「依法治國」形象嚴重受損,那怕外交部發言人渾身長嘴也辯解不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扣留後,「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艾未未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扣留三十九天了,其家屬包括母親、姐姐,根本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完全不知道艾未未犯了甚麼事,關押在何方,身體怎麼樣。司法機關如此處置,實在有法不依!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扣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扣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而至今日止,艾未未已被扣留三十九天,當局既不宣布逮捕,也未放人。司法機關如此處置,根本於法無據!
此外,艾未未還未審,尚未判,未有最終定罪,公安機關就「放料」給本港若干報章,連篇累牘對艾未未開展「革命大批判」,而艾人在獄中,沒有可能進行辯護。如此做法,完全是文革當年毛澤東、四人幫「運動群眾」將劉少奇打成「叛徒、內奸、工賊」手法重演。有法不依何以服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