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兩個公屋單位戶主的老翁,因在自住單位收藏私煙,被房屋委員會終止租約,但居於另一單位的兒子,亦受株連被迫遷。老翁的兒子聲稱不知父親犯法,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房委會只收回其父單位。高院昨指,戶主犯法被收回單位,單位其他佔用人並無權異議,否則「佔用人不知情」的理由可能會被濫用,故駁回有關司法覆核。陳伯獲悉兒子敗訴後激動說:「不如叫我死咗仲好過!」
申請人陳超華(五十六歲)與妻兒三人居於翠屏北邨一個單位,其父陳玉華(七十八歲)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但兩單位的戶主都是陳玉華。陳玉華前年被揭發在所住單位藏有七萬一千支私煙,被判監五個月,房委會更在去年三月下令將其名下兩單位收回。
陳玉華其後向房屋事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雖接納申請人並不知情,但仍決定維持房委會之命令。房委會其後提議安排申請人一家入住中轉屋,但申請人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成為首宗公屋佔用人不知有人在單位犯法而要保留單位的案件。
法官在判決書表示,申請人的父親用單位犯法因而被房委會收樓,整件事只牽涉這兩方,申請人知情與否,並非房委會要考慮的因素。如因有其他佔用人不知戶主犯法,便容許戶主保住單位,「佔用人不知情」的理由將很易被人濫用。
至於申請人要求房委會只應收回用作收藏私煙的單位,法官也不認同。法官指,兩個單位同屬一份租約,租務法律並不容許只收回其中一個單位,也不能由申請人「頂上」成為新戶主。況且,只收回一個單位,等於讓申請人父親續住另一單位,與終止租約的目的背道而馳。
陳玉華得悉判決後情緒激動,指房委會的收樓決定「黐線」。陳伯表示自己百病纏身,如要他搬得太遠,「不如叫我死咗仲好過!」他希望當局能酌情不用他搬遷,就算要搬亦希望可分配至附近的單位,並要待其子與律師商討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房委會指,申請人仍可上訴,故未定下收樓期限。房屋署發言人則表示,房屋署尊重法庭裁決,如果陳伯及其子兩戶人無家可歸,可安排他們入住中轉屋,並會聯絡社會福利署協助他們。
案件編號:HCAL 8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