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近年發生多宗涉及毒駕或藥駕的嚴重交通意外,威脅道路安全,港府終向輿論低頭,決定提高打擊毒駕及藥駕條例草案中針對重犯者的罰則,建議法庭可判處重犯者終身停牌。同時,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罰則也會相應加重,法庭同樣可向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
本港去年因涉及毒駕或藥駕而被捕的個案有八十四宗,較○九年的十一宗大幅飆升逾六倍,當中約九成個案涉及氯胺酮(K仔)。運輸及房屋局會明日把以打擊毒駕和藥駕為目標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月底提交立法會審議,草案建議對六種指明毒品「零容忍」,包括海洛英、氯胺酮、冰毒、大麻、可卡因,及搖頭丸,任何人在駕駛時如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沒有呈現任何受毒品影響的徵狀,已屬犯罪。
若司機受指明毒品的影響致無能力控制汽車,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外,首次定罪者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犯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為加強阻嚇,草案更建議訂明法庭可視乎情節和違例者的行為,對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
至於一般藥駕罪行,草案訂明如非涉及指明毒品,罰則與醉駕第一級刑罰一致,即可處罰兩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將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犯可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另外,因應新訂的毒駕及藥駕罪行有較長停牌期,當局同時建議相應修訂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的停牌期,把首次定罪由可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延長至不少於五年,再犯者的停牌期由不少於五年,增加至不少於十年;也建議法庭在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向重犯者判處終身停牌的處罰。
對於當局終加重毒駕、危駕罰則至可被判終身停牌,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歡迎。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士司機分會主任杜燊棠則反對危駕罰則提高至終身停牌,認為判罰嚴苛,指部分司機可能受路面環境影響而釀成交通意外,並非蓄意肇禍,若被判終身停牌等於把司機的職業生涯「判死刑」。
政府發言人表示,據悉,有供應商聲稱已研製出可同時測試六種指明毒品的快速口腔液測試儀器。